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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应中止行政诉讼?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案例:马某携带人民币17.6万元,与其妹夫去某镇的一个村变电站时,被市公安局便衣民警以其倒卖黄金为由抓获。马某及随身携带的现金被带到市公安局,在询问、录取口供后,市公安局将马某放掉,但是现金被扣押。之后,市公安局两次还给马某人民币3万元。马某在索要其余款项无果的情况下,以市公安局违法扣押财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马某在一次法庭休庭后,被被告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罪为名抓走。人民法院随后裁定中止诉讼。问: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进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诉讼程序被迫中途暂时停止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的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探亲属表明是否参与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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