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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一戒毒人员状告公安局获赔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近日,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戒毒人员状告公安局案,达州市公安局赔偿潘学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6712.07元。

   2001年5月17日,达县南外镇嘎云村村民潘学健因吸毒被达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并于当天对其作出了强制戒毒3个月的决定,同日,将其送往达州市 公安局南岳派出所强制戒毒。潘学健在接受强制戒毒过程中,分别受到了同室戒毒人员李晓彤等8人的殴打。达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于2001年5月25日将潘学 健解除了强制戒毒。同月26日,潘学健被其家属送到达县人民医院治疗,被确诊为“脾破裂、腹腔内积液”。潘学健用去医疗费10486.07元。后经达州市 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2001年12月17日,潘学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达州市公安局将其强制戒毒的具体 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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