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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不作为 法院判决交承担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责任认定和调解,拖了3年才结案,致使被害人痛失了索赔良机。受害人气愤至极,于是,不告肇事者而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有关损失。

  深夜姐弟俩遭遇车祸

  1997年6月18日,是一个令湖南娄底师专医务室护士谢晓凤永远都难忘的日子。

  那天晚上轮到她值晚班。因为路远,加上天又黑,她特意叫上了弟弟谢光正陪自己一起去。出门后不久,二人乘上了涟源市三甲乡扬渡村村民黄红斌的湘K-30260港田三轮车。

  晚上十时左右,三轮车行至娄底市公路总段叉路口向右拐时,与正好从岔路口冲出来的娄底市必成汽修厂业主彭志军驾驶的湘K-21309小轿车相撞。

  “嘭”的一声,谢晓凤的头撞在车子的一根铁杆上,她当即被砸得头晕目眩,接着,身子也重重地撞在不知什么地方,她觉得浑身都被撞散架了。弟弟谢光正也同样被撞成重伤。同时受伤的还有三轮车司机黄红斌。

  事故发生后,娄底市交警大队(1999年娄底地区撤地并市之后该大队并入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文中统称娄底市交警大队)及时派人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将黄红斌的港田三轮车、彭志军的小轿车扣押至娄星区交警大队,谢晓凤和谢光正也被送到医院治疗。

  事后谢晓凤、谢光正姐弟俩一算账,住院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费用加起来,谢晓凤各项损失合计24096.33元,谢光正各项损失合计18458.39元。

  状告交警队赔偿损失

   1997年6月21日,即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彭志军向娄底市交警大队预付1万元医疗费后请求放车。6月22日,娄底市交警大队将彭志军车辆放行。 黄红斌受伤不重,他手头没钱,事发后既没有预付医疗费,也没有到交警大队配合处理案件,而是一溜烟外出打工去了。而谢晓凤、谢光正姐弟俩经常向交警大队的 办案人哭诉自己的悲惨遭遇,才陆陆续续分7次从娄底市交警大队领到了彭志军预付的医疗费1万元治伤。

  1998年4月30日,娄底市交 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书中,交警大队认定彭志军应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红斌负次要责任,而谢晓凤、谢 光正不负责任,并将责任认定书于1998年7月29日送达谢晓凤、谢光正及彭志军。由于黄红斌这时已外出打工,交警大队分别于同年7月8日及9月11日两 次将责任认定书寄送黄红斌。

  2000年10月27日,娄底市交警大队作出第88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建议按六比四 承担主次责任。按这个比例,彭志军应赔偿谢光正11075元,赔偿谢晓凤14458元,合计25533元,减去各付5000元,还应赔偿15533元。黄 红斌应赔偿谢光正7383元,赔偿谢晓凤9638元,合计17021元。但因为黄红斌一直无法找到,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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