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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不服龙岩市卫生局药品管理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案 情

    原告:福建省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郑榕,代理站长。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龙生,局长。

    1995年10月,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作为甲方分别与乙方卓玉森、陈仙本签订租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三间办公室租给乙方,并提供桌、椅、橱、检查床等办公用品,协助乙方办理广告。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房租450元,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甲方处方、门诊发票、疾病证明书,门诊收费由乙方独立核算。乙方使用药品材料自负。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医疗规章制度,如发生医疗事故,由乙方自负。合同签订后,乙方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了“癫痫、哮喘、胃病、乙肝、结石、耳病”和“皮肤、鼻炎、男性病”等两个专科门诊。同年11月6日,原告将药袋4000个,收款收据2本,处方50本卖给专科门诊的顾觉伟,得款73元。开业期间,该两个专科门诊实际使用了盖有原告公章的收款收据和署名为龙岩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的门诊处方笺,收费独立核算。1996年1月15日,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填写了两份一次性广告审批登记表。内容涉及哮喘、乙肝、耳病科和皮肤、性病、鼻炎、男性科治疗的方法和病种,并明确坐诊医师顾觉伟、何开仲。该广告经龙岩市卫生局和龙岩地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审批,原告在该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盖章签署:“闽西广播电视报业务广告”的意见。该广告先后在闽西日报、闽西广播电视报多次刊登。刊登时名称为龙岩地区计生服务中心专科。1996年4月8日,龙岩市卫生局在顾觉伟坐诊的专科诊室查获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的抗癫胶囊30瓶,消石胶囊12瓶、肝病回春丸15瓶,金匮耳聋丸10瓶,胃而康胶囊19瓶,康肝冲剂32袋,癫疯回春丸26袋,益智聪明丸4袋,双氧水洗剂1瓶。上述药的药瓶贴有“计生服务中心”的字样。顾觉伟向被告陈述上述药品来源于三明某卫生队,每瓶以20元或8元计价出售。其收取药费600余元。龙岩市卫生局还在卓仪生坐诊的专科诊室当场查获炎得平8瓶又30粒,利福平60粒,无味红霉素片1瓶,壮观霉素4瓶,治淋炎1瓶。卓仪生承认上述药品从药店购得后撕去标签,把炎得平当作祖传秘方来骗病人,并聘请何开仲坐诊。为此,龙岩市卫生局于同年5月17日对原告作出(龙)卫药罚字(199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原告。该通知书认定在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所设的二专科诊室中当场查获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抗癫胶囊、利淋囊等11种假药,其中抗癫胶囊等8种假药标值17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十二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全部假药;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9216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同月27日向龙岩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龙)卫药罚字(199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原告诉称,原告与陈仙本、卓玉森签订的租房合同已明确陈、卓使用药品、材料自负,收费独立核算,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属适用主体不当,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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