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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束任何鼓励偷拍的活动
www.110.com 2010-07-19 15:59

  结束任何鼓励偷拍活动的措施尽管有利于交通管理,减少违章,但是却是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的,与法治观念背道而驰。

  市民拍摄交通违章活动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判决则是对于这一举措在司法上的首次考验,将对今后实践产生巨大的影响。那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市民“拍违照片”能否直接作为处罚证据?

  我国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可见,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证据并不一定都能够作为定案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一般认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等等。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手段合法,即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二是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外,还必须具有合法性, “违章照片”的合法性是判断其能否定案依据的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表明,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并非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害,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

  但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了。当然,如果具备一定的违法阻却事由,那么则可以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通过合法性的检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一规定构成对上述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由电脑控制的交通技术监控偷拍的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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