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一私家车主陈某某违法运客被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罚款5万元。陈某某认为其行为属“出租车‘黑车’运客行为”,应处2万元以下罚款,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上午,詹某某等4人在漳平市汽车站门口等车欲前往龙岩闽西交易城,一陌生男子上前声称可为他们叫车,在谈妥价钱后,该男子即通过电话联系车辆。随后,陈某某驾车接走詹某某等4人,在新罗区铁山收费站被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查获。同年12月5日,陈某某被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
陈某某不服处罚,向新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处罚决定。新罗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陈某某不否认违法运客行为,但对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将其定性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 而不是出租车客运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属出租车“黑车”运客行为,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客运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而陈某某未办理任何相关客运手续就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属违法运客行为。
据有关法规,客运行为是否属于出租车客运行为应按其营运方式及运载车辆的装置、设施来依法判断,陈某某使用闽F711××轿车营运方式及该车的装置、设施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陈某某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院认为,陈某某驾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龙岩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法对其作出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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