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
被告: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
1990年8月以后,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以下简称建材轻工学院)在收取1990学年度该院所属夜大学理工科新生学费时,根据1990年4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教财(1990)038号文件《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038号文件”)的规定,将北京市物价局审订的夜大学学生学费每生每学年408元的收费标准,提高到460元。
同年11月,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以下简称区物价所)在依法对建材轻工学院收取学费标准进行检查时,认为建材轻工学院按新标准收取夜大新生69人的学费,共超收3780元,违反了1985年3月28日教育部、财政部(85)教计字30号文件《关于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030文件”)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1991年2月6日,区物价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没收建材轻工学院非法所得3780元的处罚决定。
建材轻工学院不服,于1991年2月20日向北京市物价检查所提出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038号文件”颁布后,北京市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制定出北京地区1990学年度夜大新招学生的具体收费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建材轻工学院在“03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幅度内,适当提高对1990学年度夜大新招学生收费标准的作法,并不违法。北京市物价检查所经复议认为,区物价所对建材轻工学院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于1991年4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物价所的处罚决定。
建材轻工学院仍然不服,持前述理由,于1991年4月30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区物价所辩称,“038号文件”只规定了一个收费幅度,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在具体收费标准尚未下达的情况下,“038号文件”虽已下发,亦不应执行,仍应执行“030号文件”。因此,对建材轻工学院进行处罚是适当的。
审理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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