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执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是:
1、调查取证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义务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人员对调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必须举行听证,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处罚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⑴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⑵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⑷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⑹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上一篇:行政处罚事项
- 下一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相关文章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 ·简述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
- ·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
-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 ·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生儿户口登
- ·略论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
- ·从基本国策到基本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人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修正]
- ·关于印发《淮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
- ·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
-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失效]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