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房罚(2005)第9号
www.110.com 2010-07-19 16:03

成都合能新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仅取得物业管理临时资质等级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18日承接“新城市广场”(西大街1号)128647平方米非住宅物业管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 罚款二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建设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该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总府支行春熙大厦分理处,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帐户,帐号:4402927009024984126,代码:21390200。
  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