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罚(2005)第9号
www.110.com 2010-07-19 16:03
成都合能新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仅取得物业管理临时资质等级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18日承接“新城市广场”(西大街1号)128647平方米非住宅物业管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 罚款二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建设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该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总府支行春熙大厦分理处,户名:市级政府罚款收缴帐户,帐号:4402927009024984126,代码:21390200。
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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