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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9 16:15

 
  内容提要:

  中国目前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方面数量多,另一方面分辨难度大,有大量本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至今还被误认为“其他行政处罚”。而对“其他行政处罚”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其他行政处罚”规定的实证分析,提出了准确认定“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划清了“其他行政处罚”与其他相近行为的界线。文章最后还对“其他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怀疑,认为它是对行政处罚采取纯形式标准分类所致;所以,将来的行政立法应当取消,至少限制“其他行政处罚”制度。

  关键词:其他 行政 处罚 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简称《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就是中国行政处罚的“6+1”(六加一)种类。所谓“6+1”的处罚种类,系指中国有6种处罚种类是直接由《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即:(1)警告、(2)罚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吊扣证照、(6)行政拘留。但这6种处罚以外的种类,应当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设定。在行政法理上,我们将由《行政处罚法》直接设定的6种处罚称作“本行政处罚”,将这6种处罚(即本行政处罚)以外的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设定的行政处罚,称作“其他行政处罚”。

  当下的中国,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大量的“其他行政处罚”。[2]“其他行政处罚”的数量自然远大于“本行政处罚”的“存量”。据不完全统计[3],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到的其他行政处罚至少有下列这些形式:批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1条);训诫、禁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36条);责令具结悔过(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第28条);取消资格或除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74条);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21条);停止或取消抚恤和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0条);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15条);负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21条);规定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5条);降低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67、68、69、71、73、74、76条);暂停其原产地证签发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10条);终身不予注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中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取消批准文件(《城市绿化条例》第29条);采取补救措施(《城市绿化条例》第26条);撤销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18条);撤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关闭营业场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部分);责令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责令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6条);责令停止开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19条);停止招生或办园(《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排除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4条);公开更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7、39、40条);责令搬迁、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2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39、41条);缴纳社会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征收(超标)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缴纳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58、65、78条);收回海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3、46、48条);征收滞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4条);交纳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0、12条);罚息(《粮食收购条例》第15条);停止出售、销毁、撤销出版社登记(《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13条);加收费用、停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0条);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0条);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5、40条);劳动教养、强制治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不批准出国(《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第16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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