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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为何作出“不予处罚”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两种情况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规定:第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要从行政违法构成人手。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同行政违法责任紧密相联的。只有构成了行政违法,才可以对行为人给以行政处罚。而行政违法的构成必须具备几个要件:第一,是违法行为的客体,也就是违法行为所侵犯的而为我国行政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偷税、漏税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第二,是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也就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如:税务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违反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人义务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拖欠滞纳应缴税款的“不作为”行为,只有具备了以上的行为才具有税务违法的前提。第三,是行政违法的主体,也就是指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第四,是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也就是违法行为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其后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以上四个要件是行政违法构成的必备要件,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具备这四个要件,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而对于行政违法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自然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法定年龄,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行政违法主体。同时行政处罚法还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无责任能力人,也不能成为行政违法的主体。因而,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由于该行为不具备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违法主体要件,因而不构成行政处罚法意义上行政违法,不予处罚。再有需要指出的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但是在主观上不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因而也不具备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构成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政违法,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也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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