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处罚法解读 > 行政处罚的决定 > 一般程序 >
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实施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措施
www.110.com 2010-07-19 16:21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抽样取证和登记保存都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抽样取证,是从成批的物证中选取其中个别的物品进行化验、鉴定,以鉴别该批物证是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当场登记造册,暂时先予封存固定,责令当事人妥为保管,不得动用、转移、损毁或者隐匿,等待行政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和作出处理决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和行政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决定;在现场要有见证人;要制作登记保存笔录;执法人员、当事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保存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行政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登记保存措施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应当严格依法实施:
    1.行政机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2.行政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3.对当事人与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无关的物品,不能对其登记保存;
    4.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后,行政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否则,逾期登记保存措施自行解除。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登记保存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在当事人有可能转移、销毁违法物证、书证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理的一种有效的行政手段,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登记保存措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对社会的影响也很大,必须慎重对待,严格依法进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