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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为什么必须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
www.110.com 2010-07-19 16:2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这一法制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里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约束性规定。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当查明事实,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对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井有法定依据”的,才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以“查明事实”为前提,否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也是要先“查明事实”。因此,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时,必须首先查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谓“违法事实不清的”,一是指在违法事实没有搞清前,行政机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和事实,由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见证人的主观认识、观察事物的角度、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理解不同,因而会产生不同的结论,甚至对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分歧、不同的认识、重大的分歧应当统一于客观事实。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取证、组织听证等程序,查清事实。在违法事实没有搞清前,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指违法事实查不清的,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组织听证等程序仍不能查清违法事实的,并且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情节复杂、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决定程序,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违法事实仍然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倾听群众意见和反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出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执法人员要防止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从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特点,进行对照。比较,鉴别证据的真伪,从而确认事实,查清事实,作出处理案件的正确结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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