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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享有哪些权利?
www.110.com 2010-07-19 16:21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与诉讼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辨认身份的权利;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当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即了解权。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进行当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什么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也必须告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如果该行政处罚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来看,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2.当事人享有辨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确认权。当事人有确认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另一种是以岗位明示身份,执法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公务,即已表明身份。如身着制服的交通民警上岗时,纠正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本身已经表明了身份,不需出示证件,当事人也能确认其身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2人共同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以及申辩笔录、听证笔录,执法人员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制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填写行政处罚事项,同时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这些都是保障当事人可以确认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法定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出具罚款收据也是表明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方式,执法人员不能出具法定罚款的收据,即是违法,其行政处罚已经无效,当事人当然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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