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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机关有哪些?
www.110.com 2010-07-19 16:24

    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授权哪些机关行使执行权,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拥有对自己所作决定的执行权,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却规定行政决定的执行权应由司法机关行使。我国法律目前尚无统一规定,许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难以执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确定了我国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机关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体制,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要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H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罚款、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明确说明了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中是居于主导地位的,而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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