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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有待改进
www.110.com 2010-07-17 07:38

  导言:实施以来,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程序上一些缺陷的存在阻碍了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有必要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上难以中立超脱。一些设置行政复议制度的国家,复议机构一般都独立于行政机关。而我国目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往往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中的内设法制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做到公平和公正。

  ——现行复议程序不够公开透明,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不利于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相对人的意见,双方当事人无法当庭对质、辩论,无法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弊大于利。要增加复议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必须使听证审查方式真正成为法定的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从目前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状况看,将听证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已为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所接受。

  ——行政复议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有关证据种类、申请人举证责任、证据效力、举证时间等问题,行政复议法或者根本没有规定,或者虽然有规定但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这给行政复议工作带来了不便。

  ——行政复议中缺少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服务。现实中,申请人不熟悉行政复议的实体和程序规定,而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们的参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委托代理制度,但是对律师能否介入行政复议活动并没有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中缺少复议监督机构。世界各国在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复议权的同时,普遍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复议权的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监督制度未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即使最后的决定存在错误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复议终局的规定违背了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所谓复议终局,是指某些行政纠纷经复议机构裁决后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则不能通过诉讼等其他的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实践中,很多是在报请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审批的情况下作出的,即使启动了复议程序,也很难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终局性裁决使得人们失去了对行政复议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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