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苏省检察院通报了一批渎职侵权典型案例,去年以来,省检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的行政执法、司法人员227人,而去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件,其中渎职案件5件。在反渎职犯罪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一些值得审视的视角也竞相浮现,比如说,渎职者到底是不是庸官?和贪污贿赂犯罪相比,反渎职犯罪的威力有没有减弱?带着这些问题,快报记者与知名学者刘青进行了一番对话。
渎职犯罪的法定刑比较低
现代快报:有人认为,从统计数据和媒体报道来看,反渎职犯罪的力度在加大。
刘青:关于力度加大的问题应该这样看,其实以往也一直在做这件事,只不过,“渎职是不是犯罪”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渎职是一个意思,犯罪是一个意思,以前对渎职行为更多的是通过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来处理的。
现代快报:但也有人认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还没有达到民众的要求?
刘青:我们说的职务犯罪里面,其实很多也牵扯到渎职犯罪,只不过渎职犯罪的法定刑比较低,在我们的刑法里面,渎职罪被职务犯罪里贪污和受贿这样的罪名给吸收掉了,所以民众往往没感觉到。贪污受贿、渎职,我们以前处理都包含在统一的职务犯罪里面,而贪污受贿的法定刑比较重一点。重刑吸收轻刑,也是刑法里的一个基本原则。而民众往往不会注意这一些,这些年,随着矿难等一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一些当事官员没有被追究贪污受贿行为之前,民众也要求追究他们的渎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反渎职犯罪就被突出出来了,单纯地追究渎职责任倒不多见。
行政首长有时候比较“冤”
现代快报:有报道说,据统计,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
刘青:原因在于,这些被告人往往已经接受了行政处分,比如说降职或免职。渎职犯罪责任人的责任,往往是比较难追究的。我们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而行政首长有时候也是比较“冤”的,比如说某个矿难频发的省,其行政首长的职位就像是一个“火山口”,随时可能被追究渎职责任。这种情况很多。从立法上来讲,过多地追究行政首长责任,有的时候对这个行政首长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就如某个矿难频发的省份,行政首长不可能亲自去查每一个矿,要知道,他面临的是众多的市场主体。
现代快报:既然说行政首长有时候是比较“冤”的,那么让行政首长不“冤”的做法是什么呢?
刘青:我们应强调,也要同时追究企业家的责任,劳动者的责任,不能仅仅把板子打在负有行政监管责任的责任人身上。从权益均衡的角度上看,在劳动者和企业主都没有尊重正常规则的时候,过多地追究官员的责任,是不均衡的,也是不适当的。
现代快报:最高检检察官杨书文曾告诉媒体,反贪污贿赂一年查处4万人,而反渎职侵权一年只能查处不到1万,并非渎职犯罪数量少,而是遭遇的阻力大。
刘青:贪污贿赂带来的危害可能更大,因为它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老百姓对它关注的程度更大。
现代快报:然而,渎职往往造成了一些影响巨大、恶劣事件的发生,比如矿难和溃坝,老百姓对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的关注度是非常高的。
刘青:这个情况应该这样理解,贪污贿赂也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只不过它不是那么显性的。而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随着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愈加重视,现在是越来越显现出来了。
渎职者到底是不是庸官?
现代快报:现在还有不少人对渎职行为认识不深,认为渎职者并没有捞好处装入腰包,有的渎职者还是个好干部。
刘青:在一些整体生产运营环境较差、容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地方,一些渎职者可能没有获取利益,而且他们本身能力还不错,但还是容易成为职位陷阱的牺牲者,或者成为这个地方法制不健全的牺牲者。这也是过多追究渎职犯罪有可能带来的另一个负面影响。
现代快报:但似乎更多的人认为渎职者往往是庸官。
刘青:怎样让官员真正成为公民权益的代理者,这也是人类社会都在追求的。总体的趋势是尽量地排斥庸官,更严厉地打击和惩处贪官,这是任何一个社会想要良性发展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快报记者 刘方志
名词解释
渎职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定刑
是指刑法对各种具体犯罪的刑法种类与幅度的总称。法定刑有以下四种基本方式: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4.援引法定刑。
语录
渎职侵权犯罪往往由于相关领导未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导致决策失误、监管不力,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这类犯罪往往破坏力巨大,使公共财产、国家和群众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从这个角度说,渎职侵权犯罪危害远高于单纯的贪污受贿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
反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比贪污贿赂案件难度大,渎职行为与执行职责搅在一起,界限难把握,说情的人很多。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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