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城管执法机构存在的合法性毋庸置疑,问题在于,职权法定原则要求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必须严格依法予以界定。
以往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交叉管理等一系列越位、缺位、错位的秩序紊乱问题,主要是由各机构的职权界定不严格、不准确和界定边缘不清晰造成的。只有严格界定包括城管执法机构在内的各部门职权,才能保证这些部门在实现行政管理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有条不紊、各尽其职,从而克服推诿、扯皮的弊端,避免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消极现象的发生。
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从实体到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按照阳光政府的理念,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任何能够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事宜都应当毫无保留、毫不含糊地公之于众;责任政府要求所有权力必须与利益脱钩,同时与责任挂钩;有限政府就是说政府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必须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服务型政府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每个层级、每个部位、每个环节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积极而有效的服务。如果不严格地界定包括城管执法机构在内的各部门职权,就达不到上述目标。
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政府在设立管理部门时,首先要明确界定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作为该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只有在部门职权范围明确界定的情形下,才能准确无误地判断它们是否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正确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自2000年北京、武汉、青岛等城市建立城管执法局以来,到现在各地纷纷成立同类职能机构,城管局便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它始终担当“出力不讨好”的黑脸角色——在解决“让市长满意”还是“让市民满意”、让城市主流居民“活得好”还是让弱势群体“活下去”的两难选择中,每时每刻都要直面那些社会中最现实又最尖锐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它又要把原已拥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无力执行甚至不愿执行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独立行使。城管到底应该履行哪些职责、行使哪些权力、承担哪些责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才能使其与相关部门之间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既严格执法又不侵民扰民,顺利完成自身所肩负的使命。
按照权力制衡、合理配置等原则的要求,划分部门职权要综合考虑行政成本、行政效率与行政质量等多种因素,使之基本实现部门权力彼此均衡与相互制约,并促使每个部门在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价值目标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同时又要避免因其权力分配不当而导致纵向横向之间的不协调、功能实现的不顺畅和权限与机构不匹配等社会问题。要达到上述目标,就要在明确各部门职权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探索、不断磨合,进而在职权划分质和量的权衡上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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