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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酒令”凸显地方政府职能错位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导言:买酒,与农民的粮食直补挂钩?没错!这样的怪事发生在山西芮城县。为了“振兴洞宾酒业,发展芮城经济”,山西芮城县委、县政府出台文件,将当地出厂的洞宾酒的销售,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下达给了各乡镇、县直部门。于是,在“芮城人喝芮城酒”等口号指引下,芮城县的白酒“地方保护战”在县城、集镇、乡村如火如荼展开。(《中国经济周刊》6月22日)

  在产品滞销、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不是采取措施推动洞宾酒外销,引导企业合理调整产品结构,而是出台“销酒令”,向辖区硬性摊派销售任务,这种做法或许能起一时之效,让企业得到一时实惠,但从长远来看,其危害性无疑更大,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粗暴干涉和破坏,是种典型的行政乱作为,在其背后是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政府理应为企业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但是,政府的这种服务应当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开、稳定、有序的竞争环境,提供一个便捷、高效、文明的服务环境,而不是直接介入、越俎代庖,以行政权力和手段介入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看看芮城县委、县政府都做了些什么吧!芮城县不仅将洞宾酒的销售作为“政治任务”,下达给了各乡镇、县直部门,而且专门出台了《中共芮城县委、芮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洞宾酒业振兴的意见》。为此,芮城县还专门召开了“振兴洞宾酒业”动员大会,在相继召开的“芮城县经济工作会议”以及芮城县“两会”上,“振兴洞宾酒业”作为全县重点工程被多次提及。“洞宾酒业技改与促销项目”还被列入该县2010年“双十工程”和县市重点考核项目。显然,从这一切来看,芮城县委、县政府已经完全越位了,它把本该由企业做的事揽到自己的身上,把自己“变成”了企业,而这对于其它企业特别是同类产品企业无疑是极不公平的。

  其次,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来看,“销酒令”缺乏法律的正当性。在一个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政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任何政府行为都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否则即为违法。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向干部职工硬性摊派购买某种商品的权力,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干部职工具有购买某种商品的义务。《反垄断法》等法律也都明确规定,政府行为不能粗暴干涉正常的市场秩序。可见,“销酒令”是一种为法律所不容许的违法行为。

  权力不遵守边界,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试想,当某种产品出现滞销时,按“销酒令”的思路和做法,都把产品向每个干部职工硬性摊派,那市场经济所追求的自由、竞争和秩序何在?这种在温室里受地方政府保护、患上地方保护依赖症的企业,如何能发展壮大?显然,这不仅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律的背叛,而且不利于当地经济的长期发展,更重要的是它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是一种必须要予以摈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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