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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评估行政执法将听公众意见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导言:《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日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新增了一章“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引入公众意见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评估依据之一。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该章内容的增加充分体现了政府法制监督直接性、主动性、预防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填补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等被动监督的空白。

  修订草案将原《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修改为八章四十九条,增加了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第六章“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监督”,同时删除了原条例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将有关监督程序规定内容细化后在其他章节中予以保留。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一章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实施评估,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奖惩。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并建立和公布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追究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可以根据监督工作需要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对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监督事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还可以组成特别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公民代表参加。

  “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监督”一章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其基本信息还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以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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