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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太自由
www.110.com 2010-07-17 07:39

  受到行政处罚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说情少罚些,这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手中掌握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有关系的就少罚,没关系的就多罚。为尽可能地减小行政执法人员手中握有的"自由裁量权",山西省太原市推行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即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太原市政府将统一组织、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依法对行政处罚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细化量化标准以市政府名义公布施行。

  如此一来,同一种罚款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有了若干罚款等级。同时,太原市将依法确认、公布执法主体资格,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在审核、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基础上,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单位执法现象。

  太原市将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对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对影响大、情况复杂的执法案件,由集体讨论研究做出决定。执法过程中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

  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通常都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罚。然而,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有时会变成橡皮尺子,太自由,执法人员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甚至出现关系执法、好恶执法、情绪执法,将自由裁量权变成了少数执法者手中的"特权",对行政执法造成了诸多的不利影响。

  "自由裁量权"太自由,不仅有悖于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同一性质、同一情节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罚结果,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容易滋生执法生财的腐败行为。正是"自由裁量权"没有细节的规定,有着太大的自由空间,少数素质不高,不廉不洁的执法人员便玩起了"自由裁量权"的魔方,从中捞好处。少数部门也将"自由裁量权"作为生财之道,损坏法律的威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由裁量权"太自由,原因在于自由裁量没规矩,缺乏细节条款,自由空间太大。一旦有了"规矩",什么样的性质,什么样的情节,就有什么样的处罚幅度,容不得私心,没了随意性,也就没了人为因素,可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威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可谓一举多得。

  给"自由裁量权"定规矩是法制建设的又一进步,执法有细节规定才能保证执法的规范。太自由就会出现随意性,法律法规就失去了公正,就失去了保护群众利益的根本,会影响到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到群众对执法者的支持与信任。

  当然,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都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有时确实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等于"自由裁量权"就不讲规则,必要的规矩还是不可缺少的。有必要细化执法标准,不能有太大的自由空间。否则,就没了方圆乱了套,执法的公平公正就变了味走了调,不利于法制的建设与完善。

  太原市给"自由裁量权"定规矩,有利于执法者的规范执法,是值得提倡的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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