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通过探索建立行政诉讼绩效考核机制,将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等指标纳入对区县和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该机制实施3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因行政争议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2005年,日照市首先在五莲县进行了试点。从2006年起,日照市委、市政府将行政诉讼绩效考核制度在全市推开,市考核办将其纳入了对全市各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的年度考核体系。具体的计分标准是,区县政府和市直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判决败诉的,每败诉一案扣10分;对于主要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每次扣5分;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每出现一案扣10分;对于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和《日照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各级行政机关日常行政执法中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指标通过征求群众意见的方式,进行汇总分析,作为行政诉讼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以往,因行政审判往往使法院与行政机关成为“对头”,长此以往,就有可能使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越来越僵。
日照市建立了政府与法院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内容包括建立司法建议与信息反馈制度。由法院定期汇总行政诉讼情况,对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和败诉原因,逐一分析总结,并向政府提出可行性建议。政府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责成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一起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责令相关涉案单位认真总结教训,完善执法规范,最后再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法院。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法院改变以往“一步到庭、径行判决”的审判方式,而是优先采取庭前、庭中、庭后协调的方式,动员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多数案件在行政机关自动纠错后,行政相对人主动撤诉,这种做法既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及时主动纠错、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一错不再犯”,对经法院协调处理的案件,同样进行执法过错确认和追究。为推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硬性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和集团诉讼的案件,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这对于行政负责人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全面具体了解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随着行政诉讼考核机制的推行,日照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增强,执法形象明显改善。从2009年调查问卷情况看,90%的被调查行政相对人认为全市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高,其中认为公正合理程度提高的为89%,程序严格程度提高的为87%,适用法律法规适当性提高的为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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