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解释》共17条,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按照《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解释》共17条,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按照《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解释》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障的实施。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中国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保障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后立即启动了司法解释起草计划,历经6年有余,数易其稿,终于得以面世。江必新介绍,《解释》的出台还有利于完善行政诉讼规则,统一行政许可案件审判标准。
上级机关可被列为行政许可案被告
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不批准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许可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以下级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上下级行政机关分工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非常普遍,仅起诉决定机关难获有效的救济。
另外,实践中还存以下情况:地方政府合并数个依法应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办理的许可,指定其中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待相关部门向其提供处理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司法解释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受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监督检查记录的,法院可判决其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查阅。
相关负责人表示,条款中的“合法权益”主要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其他权益,并不包括单纯的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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