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外出租房屋者不能只收钱不管事了,作为出租人,不仅要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一旦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这是我市新出台并已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12月24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了发布。《办法》详细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的出台使城市房屋租赁行为有法可依。
九种房屋不能出租
《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同时还详细列出了城市房屋不能向外出租的九种情形: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合同需报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事项。城市房屋租赁实行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订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租赁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办法》提出,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的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与公安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的承租人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对出租的房屋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承租人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
《办法》同时对承租人的行为做出了规定: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
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将被警告并处罚款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后,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警告,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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