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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廉政建设注重"三管齐下"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加拿大是世界上比较廉洁的国家之一,其以“预防为先”、“制度为本”和“监督为要”为主要内容的反腐败策略颇具特色,也有可借鉴之处。前不久,笔者就此赴加拿大进行了实地考察。

  预防为先,着眼于建设系统性的预防机制

  加拿大非常重视预防腐败。坚持“经济人应当作为可能犯错的人来假设”的理念,工作注重未雨绸缪。用联邦风纪专员的说法,就是用90%以上的时间来抓预防。这种预防不仅仅是立足“拉袖子”,而且具有规范、系统的预防机制。

  以各种行业协会为主体的约束机制。不同职业都建立了各自的行业协会,形成了各个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接受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投诉,负责调查、惩罚等工作。

  以申诉专员制度为基础的投诉机制。申诉专员制度是对行政失当行为进行救济和监督的一种法律制度。申诉专员通过行使调查、建议、公开调查、报告等职权,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也称亚腐败)进行纠错,在疏通诉讼渠道、发现和预防腐败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依托于人权审裁处的裁判机制。人权审裁处的地位处于政府部门与法院之间,审裁处监督政府,法院监督审裁处。

  社会道德诚信体系的引导机制。在加拿大,诚信道德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诚实守信,维护自己的诚信,是在加拿大生活的必要条件。每个加拿大公民都有一个与生活紧密相关的伴随终生的“白卡”,上学、就业、买房、买车、贷款、出国等,都要出示“白卡”。一旦上面有不诚实、贪污、欺诈、偷盗、赖账、打架、种族歧视等不良记录,申请者多半会失去各种机会。加拿大人特别是公务人员,对不讲诚信的严重后果都有深刻认识,因为一旦失去诚信,不仅职位保不住,而且难以在社会上立足。

  制度为本,着眼于建立健全管用的法制体系

  加拿大是法治国家,他们认为法律制度是根本、是基础。预防腐败从法律制度建设开始,规范权力运行依靠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惩治腐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立法上,抓住规范权力要害,制定各种专门法。《政府监察官法》充分赋予监督机构法定监督权力。在切断权力与利益纽带方面,《利益冲突法》、《公职机关利益冲突和离职规则》明确规定回避原则和公务人员廉政行为准则。在促进政府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信息法》赋予公民广泛而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在保障公民检举权、促进社会和群众监督方面,《检举保护法》最大限度地规定了对检举人的安全保障措施。在促进社会与政府沟通方面,《游说法》为社会各界与政府组织对话提供了途径和平台。

  在制度上,注重规范政府官员行为,防止利益冲突。一是财产申报。公职人员在任命后60天之内,要将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资产状况作出报告。在不得已情况下收到的礼品、接受的招待或其他利益必须报告,并作出公开声明。二是资产处理。对在审查中发现的构成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资产,要进行处理。三是回避和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公务员在离职一到两年内,禁止到与其任职期间有工作关系或联系较密切的公司任职;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作为某公司的代表或代理与其原任职单位打交道,不准代表某国家对政府进行游说活动,不准利用原掌握的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在执行上,设立专员制度,保证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加拿大不仅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有相应的配套系统,以保证生效的法律制度能够落实到位。每部法律基本上都设有专员办公室,专员拥有监督检查该法实施的法定权力,也负有抓好法律落实的义务。虽然各个专员办公室人手不多,但有规范健全的法律和程序,具体执行起来比较得力、顺畅。

  监督为要,着眼于督促权力运行规范透明

  加拿大比较倾向于权力的制约平衡。从整个国家的监督体系看,监督权是重要的一环,也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关键。

  监督主体呈多层次且相互制约。一是形成了以专门监督机构、政党、议会、舆论和群众等为主体的多层次监督网络。其中,联邦和省议会系统中设置行政监察专员,监督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受理行政管理不善造成的案件;议会对政府决策、重大复杂问题、政府开支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调查;新闻出版和媒体拥有自由独立的环境和信息公开自由的权力,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监督。二是各个监督主体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一旦发现公权力被滥用,各方主体就会相互支持、相互呼应,融合政治、经济、社会、道德、舆论等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合力,有效制止腐败行为。同时,加拿大信息比较自由、透明,任何监督主体有违法或滥用监督权之嫌时,就会遭到其他监督主体的揭露或反对。

  审计机构独立,以促进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加拿大各级审计署高度独立,只向该联邦、省(区)议会负责;审计长必须由议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专门决议方可罢免;审计长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审计所需的任何信息。审计部门主要是向议员提供客观、准确、可靠的信息,让他们能够利用这些信息监督政府。审计报告提交给议会后,由议会实施责任追究制或者问责制。同时,审计报告是公开的,政府的钱怎么花、花到哪里、花了多少,民众可以看到,媒体也会报道,有效促进了政府行为和信息的公开、透明。

  加拿大在反腐败方面的许多做法,给予我们诸多启示。首先,要把反腐败纳入社会建设的范畴,依靠和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真正形成“反腐倡廉人人有责、廉洁政府为民服务”的局面。要下大力气构筑社会诚信体系,培育诚信理念,建立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制度。要加强道德规范的引导,制订官员、公务员行为准则,在社会诚信和行为准则上给公务人员两道“紧箍”,减少腐败几率。同时,赋予舆论更多的监督权,以社会核心道德价值约束其行为。其次,反腐败必须加强制度的建设与执行。要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要求,把制度建设抓紧抓好,特别是一些好的制度,要及时上升为法律;通过不断改革,研究出台适应新形势、着眼长远的法规制度。要完善制度的落实机制,把那些经过实践证明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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