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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大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最近两个热点消息集中在一篇报道里。一是北京五名法学教授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对“公民上书”不予任何回应,转而让违宪法规的制定主体以自裁的方式“自行了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六年多来应对类似事件时的做法。当年“孙志刚事件”,先后催生“三博士上书”和“六学者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也是旨在激活“违宪审查制度”,使宪法成其为真正“活的法”。最终结果是,国务院主动废止“收容遣送条例”,“孙志刚事件”导致了一个违宪的规的终结,却未能激活沉睡中的违宪审查。

  六年后,历史再度重演,只不过,昔日的“六学者”换成了“五教授”,违宪审查的对象也换成了“拆迁条例”——— 但“公民上书”的指向仍然是沉睡中的违宪审查,而不在某一个违宪的法规。中国迫切需要这样一例个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后确认该行政法规违宪,现决定撤销该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立新法或责令国务院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另行制定新的行政法规。

  从人大官员的回应来看,他们还不太习惯这样的角色。在违宪的法规与规章层出不穷的当下,作为宪法监督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违宪审查机制至今仍未发挥作用。这个睡美人还在等待一位白马王子将她唤醒,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之下的“法规备案审查室”无疑就是有待作为的机构设置。

  因强制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频仍,相信“拆迁条例”的制定者对此也不无忧虑。但行政利益与地方利益,顽强地阻碍着行政机关的这种自觉。《物权法》对土地征收的规定明确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才可以征收。此处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几番协调之下,不但“拆迁法”未提上日程,“拆迁条例”也未修订,反倒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明确了授权国务院就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这种权力的转授又让法律与法律之间又产生了新的冲突。

  这种存在于法律之间的,法律与法规之间的“制度冲突”,是导致社会冲突的根源。制度的改良,法规的修改不能总以灾难性事件为推动力。对业主的房产拥有“强制拆迁”权的只能是已经履行了法律程序的政府,而绝不能是开发商。同样,对“拆迁条例”拥有“强制拆迁”权的只能是代表多数民意的权力机关,而绝不能是条例的制定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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