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建设,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和积极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逐步建立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带头讲信用、守信用;切实加强对社会信用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完善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公共征信机构的作用,有效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促进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归集信用信息数据,并保证信用信息准确和完整。
三、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司法公信。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信用建设,为社会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企事业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发挥商会、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五、公民应当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规范自身行为,珍惜和维护个人信誉。
六、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规范信用服务机构行为,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鼓励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七、广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重点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信用教育。
八、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推广并带头使用征信产品。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行政许可、、财政补贴、资质管理、融资授信、招标投标、订立合同、信用交易、人员招聘等方面应当查询当事人信用信息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对有恶意违约和逃废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骗偷税、商业贿赂、提供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披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支持和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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