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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刘彬 通讯员邢云飞)昨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获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中一个亮点是就业援助,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制订援助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工作。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核查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就业困难者应当采取的五项措施: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提供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为了提高就业援助的可操作性,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还详细规定了三种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分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适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服务岗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据悉,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还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前款规定的岗位就业后,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优先采取就业扶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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