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5日出台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为借口,拒绝受理“民告官”案。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11月16日新华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严禁以非法定理由拒受理“民告官”案,背景一定是一些地方在用各种借口拒受“民告官”案。为什么拒受“民告官”案,当然是因为“民告官”有损政府形象。就事论事,这个原因也不无道理——政府总是让民众告上法庭,能不影响形象吗?所以拿什么来减少“民告官”,才是问题的关键。
当公民个人和政府发生矛盾纠纷时,无论双方力量的对比多么悬殊,他们都可以化为“原告”和“被告”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让法律裁决。“民告官”在从前是无法想象的,而现在成了寻常事,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资料显示,“民告官”案件近些年大幅增长,有的省市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甚至增长了200%.另外,政府部门败诉率高也是一个普遍特点,有些地方甚至高达50%以上。
“民告官”案件的大幅上升,政府部门败诉率的居高不下,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政府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多。从“民告官”案件的内容看,政府部门普遍缺乏程序意识。为了尽快达到行政管理目的,政府部门不顾执法方法、执法步骤等程序性规定,任意简化程序,忽视甚至不知道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具有的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另一个因素,是基层政府急功近利的政绩观使然。比如在城市拆迁中,补偿标准本应由开发商与公众谈判,但政府却越俎代庖,用行政权力压低补偿价格,以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来换取GDP的增长。乱作为必然被民告,而一被民告,则当输无疑。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滥用权力而被民告,并且输掉官司,乃是理所当然。但是政府总是做被告、输官司,终久不能令人释怀,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这是打造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又是让“民告官”案降下来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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