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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职责。而其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查处经济领域内违法违章行为。为使行政机关履行好这一职责,法律法规赋予了其很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如何认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怎样控制自由裁量权等作一探讨。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赋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在国家赋予的监督管理权限中同时也赋予了自由裁量权,从而使行政机关更好地发挥好监管职能。

  2、行政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管理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多变的社会情况,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包罗万象,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法律的稳定性),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现实的变动性)。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存在问题

  在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行政执法办案的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难,难执法;说情风盛行,行政执法不能到位;受地方执法环境的影响,违者难以承受;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有随意减免等现象,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自由”属性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法条的相对模糊和相对抽象)。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为名行不合法之实问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问题;少数人在“合法”执法的外壳保护下,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为小集体、个人捞取好处的问题等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的执法负面效应主要表现有: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控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制度上的余地。在实际行政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第一,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目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机关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反之,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即属此种情形。

  第二,是否考虑相关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而做出综合判断。未正确考虑相关因素的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如改制等因素吊销个体营业执照。其二是忽略了相关因素。如公司超范围经营,其产品是否是抵账造成的。

  第三,是否基于正当的考虑。如果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经过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的过程,而是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做出自由裁量决定。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符合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四,是否滥用程序,包括不正当的迟延和不正当的步骤、方式等。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法行为期限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都赋予工商部门有查封扣押权,但却无期限规定。实际操作中应不超出2个月,特处情况,不超出3个月为妥。

  第五,是否符合情理,包括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运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四、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几个重要途径

  (一)健全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是要处理好法律法规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二是应注重行政法律、法规的解释,以弥补法律法规的缺漏。

  三是应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建设,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制度规范,以达到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的授权目的。

  四是行政立法部门应规范,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执行更加明确。

  同时,我们还可以在立法过程中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控制:

  一是应设定明确的权力。在拥有专门技术优势下,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不确定的概念、范围、标准、语义、幅度、情势等进一步细化。

  二是应设定可救济的权力。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是永不可弃的,抽象行政行为对权利侵害缺乏救济是它的一大通病。因为行政内救济“以其符合专业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优势,为现代行政救济制度所广泛采用”。因此,应抓紧研究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

  三是应设定适当的权力。授权不应超过应有的幅度,同时为避免部门之间或利益集团之间为权力的获得而争斗,应根据本部门特点与本地区的实际,合理区分权力的归属,避免多头管理现象的出现,因为其实质是给自由裁量创造了无限空间。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自由裁量的准确度,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命运。我们要把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改善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常抓不懈,促使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实质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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