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11月19日讯(记者刘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这是新修订的《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规定,本《办法》经过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河北省政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本《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
明晰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对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15项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还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作出了规范。此外,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内部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首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人员密集场所不经消防行政许可不允许开业
人员密集场所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是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本之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一并审查其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已经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办理消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规定了合同制消防员的待遇保障
目前,我省已有合同制消防员4800名,他们为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他们的待遇保障问题一直为社会和合同制消防员所关注。《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从而为解决合同制消防员的后顾之忧、稳定公安消防队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明确了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并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特别是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范。
规定了考评和奖惩措施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的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还第一次明确了消防责任的行政监察制度,规定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为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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