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在环境维权过程中引发的环境纠纷和行政争议,是环保部门目前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就历年来接触过的环保涉诉案件探讨一下行政与司法的互动关系。
一、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情况
20年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环保局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只有两宗。
2002年,某石板厂曾因不服区环保局处罚决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维持区环保局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另一宗是2009年初,丽逸半岛饮食城麦国雄不服区环保局处罚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庭外和解。
二、对法院已审结案件的思考
这两起已终结的行政诉讼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主要是案件执行和法律理解问题。
《》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均规定,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现实情况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以近期的丽逸半岛诉讼案件为例,诉讼期间,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污染环境。区环保局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前往丽逸半岛查封后,当事人又反复恢复经营,引起楼上住户的持续投诉,耗费了大量的行政、司法资源。
三、对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建议
保持司法独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除审判工作以外,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对司法实践和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拥有大量行政机关无法比拟的法律专才,其对法律的理解也更为深刻、准确。环保行政机关作为职能部门,则在部门法的具体实践操作上比司法机关感受更深,双方恰好能形成互补。
四、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等制度的看法
如果法院能够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居中协调,实现庭外和解,不但能够节省司法成本和行政成本,提高案件的审结效率,同时有利于社会稳定。
此外,笔者还建议,法院可多到行政机关进行调研,在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同时,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多一次学习的机会;进一步完善公开审理旁听制度,让更多的基层执法人员有机会参与旁听,提高其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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