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20日电 近日,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钓鱼式”执法引起人们的广泛争议。钓鱼式执法是否是一种正当的执法手段,它产生的根源在哪里?人们为什么对这种方式深恶痛绝?人民网强国论坛请到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余凌云教授,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钓鱼执法”并不是最近才出现,但为何一直未见有人反映,也一直未见有关政府机关出来制止,余凌云教授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在某种程度上的不作为,另一方面,反映出受害人或者是说被处罚人没有积极地采用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手段,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作为政府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它应当不断的对下属机关进行执法、监督、考评、检查,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错误、纠正错误,但是从这个案件来看,没有发现这方面的工作做的很好。
此外,上海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方式也颇受诟病。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一份工作总结中提到,两年内该大队“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而中共闵行区委党务公开网更是称赞“执法队伍面对取证难题敢出执法新招”。在行政执法部门的绩效考核下达罚款指标,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的。
余凌云认为,公权力一旦被滥用对公民的权力损害是巨大的。甚至不亚于一个医疗事故对当事人造成身心的损害。这就是我们很关心的建设,不断地在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原因。
另一方面,不少的公民缺少积极维权的意识,面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往往就忍气吞声,不能够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争得自身利益的保护。这也是钓鱼执法长时间隐而未现的一个原因。“从这个事件上来看,反映出受害人或者是说被处罚人没有积极地采用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手段,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政府这种违法的“钓鱼式执法”提出挑战、提出控告,这个现象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余凌云介绍,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他认为是非法的“钓鱼执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那么他就可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纠正这种违法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当然他也可以向实施非法“钓鱼执法”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提出批评、控告。
余凌云承认,在“民告官”存在着一定难度。法院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正当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公民在诉诸法院的时候,会对法院的公正性、法院的审判能力产生怀疑。
那怎么样去解决这个问题呢?“现在我们国家的立法者、实践者和学者都在不断的思考这个问题,也不断的去尝试一些方法去解决这些问题。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改的计划之中,那么修改《行政诉讼法》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民告官比较困难的问题。”
另外,法院在实践中也在积极的探索一些新的方法去解决这些问题。“比如浙江台州法院率先推出的“交叉管辖”的模式,也就是说某个区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不由这个区的法院来审理,而是由另外一个区的法院来审理。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地方政府对法院可能发生一些不正当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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