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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旅游行政处罚出台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为保证游客的利益,《天津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出台,它明确了天津导游、旅行社等发生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标准》出台后,对旅行社和导游甩客、宰客、欺客等行为的处罚标准一一细化,针对不同的“轻重”程度,都有了明晰的处罚标准。

  加大了对旅行社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旅行社将被最高罚50万元!对于处罚对象的界定等进行了详细区分,一些违规问题,如旅行社强迫购物等行为,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等有关人员都要遭罚。而市旅游执法大队的正式成立,使其具有了相应的旅游处罚主体资格,将依法依规对旅游违规行为开出罚单。

  欺骗游客购物 罚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经查证属实后,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导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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