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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禁收赞助费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昨天,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幼儿园教育费、赞助费等各项收费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针对学费,《条例》规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育与教育费标准,报所在地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条例》还明确规定,收取赞助费、支教费的,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所收费用没有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三种行为,将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条例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周文丽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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