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期教育管理条例》获批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或在学儿童伙食费,组织在学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等,将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合肥市学期教育管理条例》、新修订的《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获批。不过,备受关注的幼儿园“收赞助费、乱办兴趣班最高可罚1万元”的条款,在表决稿中被删除。
该条例规定,有下列七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经费;克扣在学儿童伙食费;组织在学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的;侵占、挪用、损坏学前教育设施的;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学前教育机构通风、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等等。
在该条例(草稿修改建议稿)中,有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以及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等四种行为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述处罚内容与国家教育法规定不符,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删除了部分处罚内容,并对相关条款作了调整。
昨日通过的该条例(表决稿)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所收费用未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次通过的《合肥市学期教育管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记者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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