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法 > 行政动态 >
报复举报人将从重处罚 公安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台海网11月1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记者昨日从省公安厅获悉,《福建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日前向全省正式印发,对举报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将从重处罚。

  《规则》指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此外,精神病人、盲人、聋哑人、70周岁以上老人等等违法行为时,也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规则》还强调,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即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规则》还明确,民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滥用职权、违法裁量等情形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员的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