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
(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增强市、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市县)发展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促进发展、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科学划分省和市县政府职责,努力形成省与市县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管理职责,主要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的监管等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重点履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责。
三、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依法合规、分步实施的原则,合理调整省与市县两级政府事权,最大限度地向市县下放相应的管理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应当明确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管理权,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市县能够办理的,应当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规未作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相关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后,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需要下放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则上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特别立法授权,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四、对下列事项已设定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二)通过质量认定、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五)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上一篇:国庆庆典10月1日10时开幕
- 下一篇:三门县新行政中心启用
相关文章
- ·《律师法》修改:进一步完善律师管理体制
-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意见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
- ·论进一步探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
-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完善律师管理体制的作用
-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完善律师管理体制的作用
-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上市证券公司信息管理将进一步完善
- ·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评估机制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件正版
-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
-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若
- ·文化部关于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
- ·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
- ·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