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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行政审判的“三字诀”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使馆区、CBD、奥运场馆等诸多敏感区域及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家重要部门,行政案件涉及20余个部委,有着被告级别高、敏感因素多、案件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等鲜明的区位特征。面对挑战,该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纠偏否错敢为、定分止争巧为、便民利民多为”原则,为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实现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发挥着积极作用。2000年以来,行政审判年结案率均在98%以上,改判发回率低于0.5%,赢得了群众满意,也树立了行政审判的公信度。

  纠偏否错“敢为”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秩序,对违法或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北京二中院坚持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变更,直至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2001年,某县政府将宣告破产的县食品公司近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并向该公司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某经济开发公司、某发展公司认为该发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发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要求。该院经审理,不仅判决确认县政府违法,同时还判决县政府赔偿两家公司100余万元。

  2003年,某区房管部门在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尚未取得有关批准文件情况下,向该集团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王某等17户居民因未能就拆迁补偿问题与房地产开发集团达成协议,提起了不服拆迁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的系列诉讼。该案上诉到北京二中院后,该院果断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行政裁决。一次性对行政机关的17个被诉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在该院行政审判历史上也是空前的。该案宣判时,几十名被拆迁居民对终审判决表示欢迎和感谢,连说“没想到”。

  定分止争“巧为”

  在行政审判中,北京二中院着力加大协调、和解工作力度,尤其对群体性诉讼案件、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案件、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案件、法律规范存在空白的案件以及裁判难以真正实现原告利益的案件,均优先考虑协调解决。不少案件既彻底化解了行政争议,又消除了其他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06年,年逾七旬的赖某因未与拆迁人达成协议,区建委按评估价格裁决拆迁人给付其40余万元补偿款。赖某不服,将区建委告上法庭。该案上诉到北京二中院后,合议庭考虑到该案虽然法律关系明确不难下判,但如若简单下判将难以彻底化解纠纷,更无法解决赖某的实际困难。为此,承办法官在与当事各方谈话基础上,又进行多次电话沟通,力促拆迁纠纷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消除赖某后顾之忧。后赖某主动撤回上诉,在搬出涉诉被拆迁房屋同时,将另一处尚未经过裁决的被拆迁房屋也腾出,省却了裁决、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保证了整个拆迁和旧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案件三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十分满意,一再向法院表示感谢。

  类似的事例还有很多,近几年,经该院协调当事人撤诉的行政案件达百余件,在彻底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或一并化解了购房合同效力等民事争议,或消融了早已冰冻的母女、父子、邻里关系,或为当事人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及其他方面的支持等等。

  便民利民“多为”

  北京二中院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为方向,不断推出便民举措,努力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让每位当事人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和便捷。

  行政案件审判中,该院法官坚持做到“多想、多说、多写、多跑”。对案件,除从法律角度思考外,多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意见和要求,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多考虑能否一并解决案件涉及的实际问题,多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度、接受度,力求最佳解决方案;审判中,多提示、多解释、多告知,让当事人真正听得懂、看得清、想得通。

  他们多年坚持发放诉讼须知,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如何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指导,告知当事人起诉的条件及诉讼风险,避免当事人因对涉诉的法律风险不清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裁判文书中,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的诉讼意见、证据、诉讼程序等情况,充分释明裁判理由,对当事人的意见一一回应,说明其诉讼主张未予采纳的原因,力争做到把法律讲透,把道理讲清,把事实讲明;当事人住远郊区县或行动不便的案件,选择到当地法院审理、宣判。需要调查取证的,想方设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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