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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处罚程序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为进一步推进保险监管执法体制改革,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并于14日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依法查处,并可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撤销任职资格、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乃至禁止进入保险业等多项行政处罚措施。

  修订草案明确,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实行立案、调查与审理、决定相分离的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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