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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行政问责三新规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财经网》广州专稿/实习记者 郭惟地】深圳市近期在规范整治行政机关方面动作频繁。继政府机构改革后,深圳市近日又出台三项规章,细化了过错认定的标准,新增了“免去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方法,以加强对行政工作的监督。

  由深圳市监察局起草制定、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修订的《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下称《行政过错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下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及《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一名负责人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三项新规章是应国务院2007年6月1日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要求而制定的,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从更高的法律效力上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规范。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深圳市虽然从2001年起就开始对行政机关工作中的过错和责任进行规定,但主要都是以广东省政府和深圳市政府下发的政府公文来传达,其法律效力低,执行起来也存在很多不规范。

  此次新推出《行政过错追究办法》,是在2004年制定的《深圳市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并且整合了《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政过错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并对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进行了补充。

  《行政过错追究办法》明确指出,行政过错即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其中不履行职责又可具体细化为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又可细化为无合法依据,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引人注目的是,新规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中新增了“免去领导职务”一项,机关聘用及雇佣人员出现严重行政过错行为将直接解聘,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增加了“书面告诫”和“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

  此外,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也属于问责范围。将按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这三项规章将作为深圳市新一轮行政工作监督与规范改革的启幕,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刘琼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市近期将会陆续出台一系列规,以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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