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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配套法规 限制行政权干涉市场经济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随着反垄断法第一个配套法规的正式出台,此前犹如空中楼阁的我国反垄断法首先在经营者集中的问题上落到实处。其后多达40余个的配套规则更是引人期待。

  多位专家日前向时报记者称,反垄断法目前在行政垄断管制、执行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缺陷,希望这些问题在日后的配套法规中能够得到完善。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武长海预料,受制于目前尚未完善的国内市场经济,反垄断法短期内难有作为。

  关于行政垄断:限制行政权干涉市场经济

     对行政垄断的管制不足,一直让反垄断法备受质疑。有专家认为,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垄断行为都发生在国字号的国有企业身上,而不是发生在非国有企业的身上,而这种现象的背景又恰恰是行政垄断的结果。

  “反垄断法把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民族产业的地位提得特别高,这给外界造成了不必要的担忧。”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认为,“而且,反垄断法对很多垄断行为设置了七个方面的例外,留下许多隐患。”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直指,反垄断法将行政垄断的对象限制在货物贸易领域,但实际上,现代经济产业结构变迁的特点是服务业所占比重日益提高,如果将反行政垄断的对象仅仅局限于货物贸易领域,无异于将一个更大、而且所占比重与日俱增的领域排除在反垄断法的监督之外。

  “相信行政权渗透、干涉市场经济的行为将在配套法规中得到限制。”武长海同样认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管制存在缺陷。

  关于法律责任:反垄断行为违法成本过低

  在法律责任方面,反垄断法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要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的罚款。

  对此,武长海告诉记者,欧盟、美国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动辄就上千万欧元或美元,“反垄断行为的调查成本高,调查周期长,相对于此,我国垄断法中50万元的处罚规定显然是不科学的。”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也承认: “对于某些垄断行为的罚款也比较低,上限只有50万元,这对那些巨型企业,50万元可能就是‘毛毛雨’了。”他说,对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10%的罚款上限,全球基本都是这样的。

  除此之外,刑事责任方面,“在刑法里只有第223条有针对篡投招投标的行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在刑法法典修改之前,中国绝大多数垄断行为没有刑事责任之忧,也就是没有牢狱之灾。”时建中说,法律责任相对要低一点,责任机制又不够,这就意味着违法成本比较低。违法成本比较低,恐怕法律实施的效果也会受到一些负面的影响。

  关于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只三家

  多头执行是反垄断法面临的尴尬,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分为三大块——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局。有专家认为,三个机构分别管理一部分内容,但在反垄断法的内容当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内容是分不开的,有时候是交叉的。因此三个机构在管理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一起管,或者一起不管的状况。“分散的权利机构,必然导致反垄断的效率不足。”武长海说。

   时建中称,在我们国家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特殊领域,比如说电信、电力、民航、银行、保险、证券,一旦这些行业出现了垄断行为,到底应该由它的监管机构执法,还是由上述那三家执法呢?这又出现一些问题了。他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只有三家,但尚不清楚到底还有多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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