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日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运用行政协调方式妥善处理三明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告尤溪县双峰林化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尤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尤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行政裁决案。2007年,尤溪县政府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决定征用原告土地。第三人与原告就征地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对应该以工业还是商业用地进行补偿发生争议。第三人遂向被告尤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被告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尤城建(2007)13号行政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书,市中院指定梅列区法院审理。该案系尤溪县城区改造的重点工程,双方当事人分歧大,且该案争议标的大,涉及拆迁政策、法规繁多。法院在严格审查被诉的合法性和理清案件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法律释明,找准协调的切入点,采取灵活机动的协调方式。经梅列区法院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第三人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300余万元,并经公证生效后,原告主动撤诉。
这是福建省法院不断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努力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矛盾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几年来,福建各级法院十分注重行政诉讼案外协调工作,将“案结事了促和谐”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坚持"公开、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做到不强制、不引诱、不拖延。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做到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过错的案件,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尽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过错的案件,也不是简单下判,而是及时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给出一定时间让其自行纠正,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过错,而且拒不纠正的案件,坚决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日前,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将“行政诉讼应诉协调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提高行政诉讼反映各级政府法治绩效水平的指标权重。根据决定,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应诉协调率”将作为反映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两项考核指标。福建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晓声表示,“行政诉讼应诉协调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有利于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统筹协调利益关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与案件协调,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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