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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失误被纳入行政问责范围 4种情况免行政处罚
www.110.com 2010-07-17 07:42

核心提示
    从今年10月1日起,江西省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作出严格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决策承办单位应公布备选方案,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违反规定或拒绝执行,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

    8月18日,省长吴新雄主持召开第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除公共安全事故外,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也纳入了行政问责的范围。这是江西首部规范政府决策权力运行程序的地方规章,并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要过“七道关”

    9月5日,浮梁县县长陶永昌主持召开第1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当天的会议有多项事宜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在研究前参加会议的官员集体学习了《程序规定》。这时离上述规章通过审议并公布全文不到二十天。“出台后我们立即给各设区市法制办发了一份,”参与立法的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的工作人员说。

    当天会议学习的结果是,减少人为因素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按程序进行。从10月1日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不仅要集体讨论,还需要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结果公开等其他6个环节,一共要过“七道关”。

    科学决策杜绝“长官意志”

    对于“专家论证”这一环节,规章规定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有的县市一级的专家力量不充分,可邀请外地专家。

    《程序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

    针对社会上有一些批评听证会走过场的声音,《程序规定》着重强调,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未采纳的,还要说明理由。另外,重大决策在政府作出前,征求法制机构或法律专家的意见非常重要,一旦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策,势必会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也会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现在基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都会安排法制办列席,”该工作人员说。规定集体讨论也就是要科学、民主决策,防止“一言堂”、“长官意志”。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8大方面

    如果一般的决策也须经过“七道关”成本将很大,因此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界限成为关键,这也牵涉到官员责任的追究。

    《程序规定》规定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八个方面: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科学决策的法律意识受重视

    我国现有的问责案例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而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此前少有纳入行政问责的范围。

    9月3日,萍乡市市长陈卫民专门到市政府法制办调研。陈卫民说,法制办要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8月5日,《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8月27日,新余市市长李安泽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增加到11个方面。这些信息都透露出,科学决策的法律意识已经引起地方行政首长的重视。

    决策失误纳入行政问责范围

    《程序规定》规定违反规章作出决策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或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开除。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拒绝执行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执行的,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同上处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这是一种勇敢的做法,也是政府对自己的挑战。但目前的行政问责多基于上级决议和民意舆论,带有不确定性。《程序规定》也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形之下,行政问责方能启动。只有行政问责健全的机制,才能保证在一起公共决策事件中应负领导或者主管责任的官员,不会因为其他地区和行业发生新一起责任事件而获得“转移视线的红利”,从而逃避或延缓本应受到的纠问

    4种情况免行政处罚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江西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加重处罚的界限,给自由裁量权戴上“紧箍”。

    据了解,自由裁量等级至少分轻、中、重三等。方案规定,对4种情况今后将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等。

    同时,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等5种情形,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另外,今后,执法部门如开行政处罚单,对处罚理由必须特别说明。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今年年底前必须公布详细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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