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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速声明:“服务区接管”报道失实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华山服务区接管前  

华山服务区接管前厨房一角

华山服务区接管前厨房一角

华山服务区接管后

华山服务区接管后厨房一角

华山服务区接管后的餐厅

    针对《新京报》不久前对“高速华山服务区接管”一事的报道,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授权律师在《陕西日报》发表声明,指出华山服务区接管是严格依法采取的措施,《新京报》报道内容失实。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还发函要求《新京报》予以更正和澄清。

    声明说:2001年10月9日签订的《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建设经营协议书》,其当事人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经查明,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已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无权在华山服务区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权利转让金3417750元,且擅自关闭华山服务区,造成大量过往车辆拥堵,前述行为均已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华山服务区经营权过程中,申请华阴市公证处对华山服务区的财产进行了清点、测量、拍摄。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之间因华山服务区经营权产生的合同纠纷,已于2008年5月13日依法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工商档案记载,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张胜利以所有权属于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华山服务区房屋建筑物虚假出资设立。张胜利、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是对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请求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将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8年10月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和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发给《新京报》的函中说,《高速华山服务区接管风波》一文歪曲报道了原由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陕西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被陕西高速集团依法收回一事,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记者倾向严重错误。文中在引用采访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的话语时,采用了断章取义、随意猜想的做法,背离了媒体所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立场,误导了公众,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高速集团以及陕西交通部门的形象。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强烈要求《新京报》予以更正,同时刊登有关律师声明以及反映事情真相的报道,并对所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精神伤害予以澄清。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授权韩永安律师

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徐海谋律师

严正声明

    受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分别指派韩永安、徐海谋律师,就2008年10月7日新京报刊登的《高速华山服务区接管风波 陕西省高速集团以私自关闭造成堵路为由接管服务区;此前经营方董事长曾多次举报省交通厅长》一文中部分失实报道,发表严正声明如下:

    一、2001年10月9日签订的《西潼高速公路华山服务区建设经营协议书》,其当事人为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是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无权在华山服务区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二、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累计拖欠权利转让金3417750元,且擅自关闭华山服务区,造成大量过往车辆拥堵,前述行为均已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三、经查明,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已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华山服务区经营权过程中,申请华阴市公证处对华山服务区的财产进行了清点、测量、拍摄。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双龙石化有限公司之间因华山服务区经营权产生的合同纠纷,已于2008年5月13日依法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五、工商档案记载,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张胜利以所有权属于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华山服务区房屋建筑物虚假出资设立。张胜利、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是对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请求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将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2008年10月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陕西双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和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为说明前述事件的客观、真实情况,避免恶意炒作造成不良影响,本律师特发表上述严正声明。

                                 律师 韩永安、徐海谋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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