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规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已经制定了几十年、与时代脱节的法规,不仅缺乏中国法治社会“人性化”关怀,还严重制约着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随着国务院再一次提出对现行法规的清理,一次大规模的“体检”对准了跟不上时代步伐的“过时”法规。
火车撞死人最多补偿300元
过时行政法规亟待废止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郭新磊
5月25日,四川一名67岁的老人在眉山火车站内横穿铁轨时,被一列高速行驶的货车剐住并甩出10米远,当场死亡。事发后,火车站坚持己方无责任,只愿提供最多3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而死者家属所委托的律师认为,肇事的火车和火车站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条命就值300元?”死者家属无奈地呐喊,双方的争执仍在继续。
根据此类事故处理依据——《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这条《暂行规定》延用了28年,300元的救济也发出无数次,但这一切被人不止一次地质疑。
过时的《暂行规定》
“火车撞人是不是白撞?”这个疑问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被更多的人提出来。
2007年1月,山东青岛一位10岁的小姑娘因穿越无人值守的铁道口被火车撞死后,获得了600元赔偿,这是女童父母经过争取,才在原有的300元标准上给予的特殊照顾。
2005年4月25日,沈阳一名两周岁小孩爬过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路基,当70岁的爷爷追上孙子时,一列呼啸而过的火车带走了祖孙俩的性命。沈阳铁路局依据《暂行规定》和我国《铁路法》,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
沈阳列车事故中,死者家属始终难以理解:“养的牛还卖个千八百元,这爷孙俩加一块,咋还不如头牛值钱?”
1990年通过的《铁路法》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记者了解,铁路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主要是:由于火车撞人有其特殊性,与公路交通车辆“撞人”不同。数千吨重的火车运行起来,钢轮与钢轨的磨擦力很小,惯性速度大,当正常行驶的火车如果发现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的人员,火车司机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之后,就只能任凭数千吨重的列车在巨大惯性作用下继续向前滑行直至停下。在列车有效制动距离以内,火车撞人是司机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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