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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林: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法保护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腾讯科技讯 3月17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此次研讨会主要关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即虚拟财产能否成为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的案件管辖、网络游戏中“私服”、“外挂”行为的定性等问题。腾讯科技对此次会议进行全程直播。

陈忠林:谢谢大会,谢谢主持人,也谢谢现在还在场听我们发言的各位与会代表。我的题目是逼出来的,我本来没有想,让我参加这个题目,我不知道讲什么,会议给我出了两个题,一个是虚拟财产,一个是这个,虚拟财产已经有人了,所以我就说选这个。我交了一个提纲,但没有打出来,关于这个问题应该注意哪些主要问题。昨天上午听了发言,因为昨天下午我到香港,今天上午又听了大家的发言,我的想法变了,我还是讲这个题目,幸好提纲没发给大家,我讲的内容不一样了。也讲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保护机制的衔接,本来这个衔接有三个标准,一个是活动上的衔接,一个是法律上规定的衔接,一个是理论上的衔接。今天我讲第三个问题,刑法介入的点在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上,刑法在哪一点上可以介入,把这个分清楚了,才谈得上衔接的问题。

刑法从哪一点上介入呢?我觉得首先看刑法是干什么的。刑法主要的职权手段是刑法惩罚的法。刑法的内容是什么?是剥夺包括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财产、政治权利,这几种基本的权利,如果说人权的话,这是人权中的人权,这是一个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的权利,刑法是剥夺一个人成为人的权利的法律。当然,在宪法已经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宪法里面的,国家为什么要剥夺?不仅是一般的人权,还是最基本的人权呢?根据在什么地方?根据在如果我们一定要分析一下刑法分则的话,我觉得刑法分则内容大概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的,比如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还有一些,作为保护公民享有基本人权的基本条件,比如说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等。所以,只有侵犯到这两大类,或者是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或者是侵犯保障公民刑事基本人权的条件,我国刑法才可以介入,否则就违背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最基本的宪法规定。

谈刑法,谈刑法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的属性从根本上来讲,首先,如果说合法的力量,是保障公民享有人权的基本条件,知识产权不是,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另外,它是个人权,不是人权。人权是什么?我经常讲,中国的法学界或者说研究人权的法学学者都把人权的概念搞错了,人权是每个人都能真正享有的权利。只有一部分人享有这些权利,不是人权,是特权,是个人权。所以说知识产权是个人权,作为个人权,又和名誉权,其他权利,比如说被告有辩护的权利,有人格的尊严等等又不一样,它是指少数人才能享有的权利,少数人才可能实际享有的权利,所以说是特权。我们为什么要保护这种特权?因为知识产权某种意义上讲,知识的结晶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它的价值体现于最后能转化社会价值,服务于人民。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取决于分享这种权利的,无论通过转让或其他形式,分享这种权利的人越多,这个权利、这个知识产权产生的社会价值就越大,这是知识产权社会价值产生的根本。所以说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认为要同时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1、是不是能够促使这种权利被更多的人分享,我觉得国家、社会必须从这个角度考虑;2、权利人(知识产权享有人)付出的劳动是不是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是我们考虑的,既然对社会作贡献,社会当然要保护合理的补偿;3、是不是有利于除尽其他现在没有享有知识产权,但是可以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去发明、创造、享有知识产权?我觉得我们的国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知识产权的工作上同时考虑这三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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