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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的“自然正义”原则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摘 要: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

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

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

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本文就自然正义原则在中的具体实现和运

用进行阐述。
    关键词: 自然法 自然正义英美法

    1自然法概述


    1.1自然法与正义   


    在这里,我基本上是将正义与公平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应当是首先

必须解决的。一般说来,  自然法理论是从用来区分合乎自然的人类的行为,所谓“自然” 

(Nature),可从“人性”  (Nature of man)、“社会性质”(Nature of 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质

(Nature of Things)而演泽出人类行为完善无缺的规范。H.Kelsen认为自然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

自然”因时代与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有时是指神,有时则指人性、历史、社会的法则,且都主张

绝对的价值或正义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渊源久远,自希腊哲学,经罗马时代、中世纪、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时代的

自然法论者均有其独到见解。归纳其共同点,可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

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

任何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及不同社会之中。这种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设,而是根据理性

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认识。[②]这是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

人为规则内容的善恶与公平的准则。换言之,自然法学者均承认有一种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

并认为它是“实证法”(也可称为“制定法”)的终极目标,且承认其绝对价值而追求绝对的正义。

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勃兴,经验科学取代了理性运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趋于没落,由法实证主义取

而代之。然而,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却狭窄而偏激,导致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使元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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