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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众对行政文件制定发布将享有监督权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兰州市市长张津梁日前签发2008年第一号政府令———《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此举意味着由随意下发红头文件引发不规范、甚至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一些行为将被有效遏制。今后,红头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广大公众将享有监督权。《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

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监督管理,2008年3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兰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明确了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县(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县(区)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经过法制机构的把关,不依照规定送审或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追究责任。

  本《规定》施行后,市政府将启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用章”,并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对违反本《规定》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视情况提出责令修改或者撤销,同时要在新闻媒体或者在公众信息网络上公布曝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可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法制机构会将审查结果及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据介绍,目前就我市而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制定主体不合适,一些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街道办事处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有的超越法定职权,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违法增加优惠政策;有的制定程序不规范,发布不公开,有“暗箱操作”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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