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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使用权能否交易 环资委建议先试点再制定
www.110.com 2010-07-17 07:43

追踪立法议案
  议案三十五: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周晓光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水权交易法。

水资源使用权能否交易

环资委建议先试点再制定规和

规章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扩大水资源使用权流转试点,探索公平、公正、高效的流转制度和监管办法。如试点取得成 功,可以在修改水法确立水资源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积极稳妥地推进水资源使用权流转制度建设。这是记者从全国人大环资委了 解到的。
  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制定水权交易法的议案中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水资源紧缺矛盾的日益突出,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 水资源配置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建议制定水权交易法,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 率,建设节水型社会。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国外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在流域内实行水资源使用权交易,能够在不增加新的用水量的情况下,让用户 通过市场获得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同时,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可以给权利持有者带来额外的收益,具有奖励节约用水的作用,还可以作为经济发达 地区对贫困地区的补偿途径。然而,开放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首先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用水权利;二是必须有公正、透明、科学的指标分配依据 和方法;三是高效、透明、可监控的交易制度;四是具有先进的监测手段。没有这些先决条件就全面开放交易,就可能造成严重的腐败、不公平,甚至可能引起争议 和事端。
  据了解,水利部已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水权制度建设框架》和《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权制度建设框架》提 出了我国水权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水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为推进水权制度建设明确了方向;《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积极推进水权流 转,并对水权转让的原则、转让限制、转让费构成和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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